首年缴费
¥13,597.00
2021-12-07656关注0赞
被保人 :5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全面解决成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 一样都不少!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1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或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 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 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 | 5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进行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政府、学校、社 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部分的80%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 2000000 |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附加合同约定的特殊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首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00000 |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74345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 2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包含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无理赔优惠 | 5000 |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在续保《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合同时可享有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享有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无理赔优惠额。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100000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守护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5年 | 6530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A 款)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年 | 325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D 款)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年 | 570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年 | 70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康悦人生医疗险2019 | 1年 | 1年 | 1009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守护两全保险 | 40年 | 15年 | 5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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