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保网

首页 > 保险方案 >  国寿福(臻享版)免交一年保费

首年缴费


¥7,836.66元

国寿福(臻享版)免交一年保费

2019-04-24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保障范围广,总共保障130种,30种特定疾病可以赔付三次,特对性强,性价比高!

  • 身故保险金
    3000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300000.00
  • 豁免保险费
    7650.00
在线咨询 结果不满意,马上定制专属你的保险计划

产品详情查看单个产品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300000.0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7650.0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臻享版)保险计划 终身 19年 7836.66

在线咨询如有问题,请给我留言,我尽快答复您!

如需及时答复,请联系我:

付会

广东 深圳  太平人寿

网站客服热线: 0592-3662001 (周一至周六 8:40-18:00)

加我微信,了解更多!

Copyright © 2008-2024 厦门诚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08003619号 太平人寿 网站管理

317702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

马上
提交

扫一扫微信留言

317702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